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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认为,其与被告存在委托关系,而被告在管理期间,没有尽职尽责,存在重大过失,理应赔偿。而被告辩称,其与原告系雇佣关系,被告在此事件中无过错,物品被盗系罪犯所致,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店主张天华因忙于事务,于2007年5月与孙刚达成口头协议,由孙刚负责网吧的收费、管理及卫生工作,张天华每月支付400元酬金。2007年11月19日凌晨,在网吧营业期间,孙刚发现网吧内电脑等物品被盗,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后查明网吧丢失电脑等物品价值近万元。
法院认为,委托合同与雇佣合同均以给付劳务为其内容,但两者区别在于,提供劳务是雇佣合同的最终目的,且为有偿合同,受雇人也无独立决定权;而委托合同中,提供劳务仅是完成事务的手段,且可有偿可无偿,受托人对于劳务有一定的独立决定权,在委托权限内以自己的意志办理委托事务。本案中,被告提供的劳务在时间、地点及方式上,均受原告的支配,且原告支付被告报酬,所以,原告与被告的关系是雇佣而非委托合同关系。发生盗窃系犯罪嫌疑人所为,系被告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被告无过失,遂作出以上判决。
原文地址:http://www.chinacourt.org/html/article/200801/24/28448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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