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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在网吧被暴打 网吧老板被告上法庭

2006-09-04  作者:BitsCN  来源:中国网管联盟  点评 投稿 收藏

    今年春节期间,未成年人明朋(化名)与朋友去网吧玩通宵。次日凌晨,他在网吧门口遭到一些不明身份的男子暴打,致其至今神智不清,而打他的人仍未找到。于是,明朋把网吧告到法院,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2.2万元。昨日,昆明市盘龙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网管联盟bitsCN@com

    今年2月12日晚12时许,明朋邀约赵某到昆明市蓝迪斯公众电脑屋网吧玩。当时明朋还未满18岁,但网吧的工作人员并没有阻止他进入网吧,当时他身上还带了1000余元现金。网吧里有10余人在上网、玩游戏,期间明朋不断到网吧服务台买零食吃。次日凌晨5时许,赵某去上厕所时,五六个陌生男子突然冲进网吧,径直走到明朋上网的位子,并强制把明朋带出了网吧。刚出网吧,几人对明朋便是拳打脚踢,明朋当场被打晕在地,耳鼻鲜血直流。赵某得知明朋出事后跑到网吧门口时,这些人已逃之夭夭,他只好拨打了110报警。民警到现场后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把他送到红会医院进行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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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朋的哥哥认为,蓝迪斯网吧违反了有关规定,接纳未成年人,且未对上网消费者进行登记,间接导致明朋被他人侵害,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家境贫寒,明朋住院17天后被迫出院,他找到昆明市法律援助中心求助。法律援助中心律师郎春了解了明朋的情况后,帮助他将蓝迪斯公众电脑屋告到盘龙区法院,请求法庭判令网吧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以及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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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审中,蓝迪斯的代理人认为,网吧是合法经营的娱乐场所,开机交费的人是赵某,明朋只是陪同赵某,所以他也没有进行消费,因此,网吧接受未成年人上网的事实不成立 其次,明朋被打是在网吧的门口,并没有在网吧里,受害人只应去追究打人者的责任,网吧不应该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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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将择日宣判。(完)(柏立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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