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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吧收银员杨某在侵占营业款时,被电脑一一记录在案。当被押上被告席时,杨某却辩称“电脑记录”不是法定证据形式,不能作为定案依据。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日前认定“电脑记录”有证明力,从而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6年。
2004年3月至2005年10月,杨某在马鞍山市某网吧担任收银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在网卡上输入负数值,后将相应数额的现金从营业款中取走的方法,先后347次截留营业款15.63万元,供自己挥霍。令杨某没想到的是,电脑对收支款情况均有详细记录,他侵占营业款的事很快败露。 网管u家www.bitscn.net
庭审中,杨某的辩护人提出,“网吧电脑收款记录”属于电子证据,在形式上不属于法定证据形式,内容上不具备可靠性、客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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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网吧电脑收款记录”的基本属性是电子计算机内存的信息资料,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视听资料。该信息资料系由侦查人员依职权合法收集,并打印输出存卷,没有证据证明该视听资料的输出形式存在错误,其收集程序合法;在证据内容上,均得到被告人杨某逐一辨认,系其输入生成的客观记录,且没有证据证明该视听资料存储异常或计算机系统运行异常,所以,该证据具有证明力。遂依此对杨某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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