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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吧上告文化局,法庭未当庭作出判决!

2007-01-23  作者:bitsCN整理  来源:星辰在线  点评 投稿 收藏

去年8月,浦口一网吧在一次由南京市文化局牵头的突击检查中,被查出一次性容留14名未成年人上网,因此受到市文化局“吊销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该网吧不服,认为文化局对其处罚违反行政程序,将其告上法院要求撤消处罚决定。昨天上午玄武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事由:
  
检查网吧查处违规行为

  
2006年8月9日上午,浦口区“情趣”网络服务中心百来平方米的空间里,密密麻麻坐满了前来“冲浪”的网虫。突然,网吧三个出口同时涌进数名南京市文化局执法人员,他们很快发现不少“貌似未成年”,经一一查询,果然有14名未成年人。
  
执法人员当即登记这14人姓名,让他们签字确认,随后做了现场调查笔录,要求网吧负责人张某签字。张某现场承认了事实并签名。不久,市文化局根据国务院相关规定,准备吊销其营业执照,网吧不服,于去年10月申请就文化局执法是否涉嫌违法召开听证会,但最终仍被吊销了经营许可证。网吧法人代表陈某当天不在现场,签字的张某是其合伙人,陈某认为文化局在未得到他确认的情况下,怎么能吊销他的执照呢? 网管联盟bitsCN@com
  
辩论:
  
究竟有几名未成年人

  
“你们连网吧里有几台计算机都没数清楚,凭什么一口认定查出了14名未成年人?”在向法庭提交了5组证据后,原告代理律师发表质证意见称,“文化局现场检查笔录不仅不真实,而且不合法!”据其称,在查处笔录上显示该网吧只有51台电脑,但实际上有80台;检查笔录中只反映出网吧里有“12名”未成年人,但实际处罚依据是14名。张某赶到现场最先也“拒绝签字”,不承认有14名未成年人。
  
被告代理律师高明认为,不排除查处当天电脑统计有误差,但检查时间与之前该网吧申请变更地址所核定的80台有时间差距,不排除该段时间内网吧电脑台数减少;当时网吧内人较多,文字记录中的12名不影响处罚决定书最后认定的14名;张某赶到现场了解情况后签字,不存在被执法人员诱导;调查询问笔录是对当时网吧情况的真实证据;是否要对未成年人作调查询问笔录,由执法的行政机关决定,从保护未成年人角度和取证必要性条件出发,才没有对未成年人做身份调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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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
  
无证经营还是盗用经营

  
法庭辩论中,原告律师又突然提出,2006年8月9日,网吧并非由陈某实际经营,而是合伙人张某“盗用”了另一家网吧证件,利用陈某的场地在擅自经营,查处当天网吧还处于无证经营状态。在第二天,原告才拿到省文化厅颁发的经营许可新证。因此,原告对此并不知情,不该被吊销新的经营许可证。
  
被告律师当即指出,如果是张某“盗用”了其他网吧名义,那么在原告经营的网吧办理消防、公安及相关行政许可证时,为什么所有的名称都是“情趣网吧”而非其他?从工商部门登记材料看,该网吧大部分股份应属于张某个人,“他出资95%,何苦要盗用其他网吧名义经营自己开的网吧?”至于新证与受处罚的关系,违法事实在先,原告取得新经营许可证在后,并不影响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原告违法经营行为的性质认定。 网管联盟bitsCN_com

昨天法庭未当庭作出判决,此案结果如何本报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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