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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D厂商交钱无门 卡拉OK版权收费再掀波澜

2008-07-17  作者:bitsCN整理  来源:中国网管联盟  点评 投稿 收藏

7月1日,北京展览宾馆,10家来自全国的VOD(Video on Demand,即视频点播技术的简称,也称为交互式电视点播系统)厂商齐聚其间,沉闷的气氛如北京阴霾的天气。

这些厂商为全国各地的娱乐城提供卡拉OK点唱设备和盗版曲库。

坐在主席台中央的视翰公司总经理王宏眉头紧锁,一脸倦容。

尽管他表示“非常感谢‘云南事件’的发生,为VOD行业联盟的成立创造了非常好的条件”,但是沙哑的嗓音却让人不难猜测他这几天的日子过得并不太平。

就在两个多星期前,云南省版权局以“非法侵权复制”的罪名对多家VOD制造厂商位于当地的经销点进行了查处。尽管在最后,视翰公司云南分处只是虚惊一场,但是日渐严酷的外部环境却已经让这个行业公认的“带头大哥”按捺不住。在他的牵头下,久不被媒体注意的VOD厂商以一种“不光鲜”的方式在公众面前集体亮相。

在当天的发布会上,10家VOD厂商宣布联手设立“复制权费保证金”,在版权所有人尚未对“复制费”作出相关规定,“正版曲库”也尚未正式建立健全之前,VOD厂商将通过保证金的形式,表明其坚决维护版权人权益的决心,等待国家相关细则的出台。

难有标准的收费

国内卡拉OK业的一个潜规则是,歌厅向VOD厂商购买点唱设备时,必然要求后者提供曲库。VOD厂商由此成为“盗版”者。

现在困扰这些VOD厂商的最大问题是:明知违规,但是找不到合适的办法来解决可能存在的法律纠纷。

“从进入这个行业的第一天开始我们就希望通过缴纳版权费来解决版权问题,我们找过文化部,也找过版权局,但是时至今日,虽然我们频频示好,但没有一家单位或者部门同意,并且愿意收取这个费用,他们的理由是没有标准。” 雷石副总经理马杰非常无奈地对《财经时报》说。

而对于“云南事件”的定性,王宏和其他VOD厂商也觉得有待商榷。

“首先是复制的问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里对复制权的解释,是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形式样作品制作成一份或者是多份的权利。而在这里面对于我们这个行业所复制的方式并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描述。”

在他们看来,如果《刑法》按照复制费来定罪,那复制费是有标准的,就是每份0.12元,如果复制3万首只要交纳3600元钱就应该合法了。

“我们愿意交费,但是我觉得这个复制费应该比0.12元还要低才对。因为版权使用里面含有各种的费用,表演、播放和复制等等,但是仅复制费应该是很低的,因为复制一次的时间很短,之后就应该通过其他的使用进行收费,例如卡拉OK经营者的播放权和表演权,来返还给权利人。”王宏说。

现在,让这些VOD厂商感到郁闷的是,相关的执法部门判定了他们的行为违法(虽然这样的法规还在制定当中),但是又不给出合法的途径。这让他们这些奋斗了十多年的人感到很无助。

“我觉得《士兵突击》里面的许三多在杠上翻的时候很像我们,翻着翻着突然有人说你翻的不合规矩。那么,谁来告诉我们这个规矩?其实这在版权市场里是一个空白,我们在做事情的时候,根本没有相关标准出台告诉我们应该怎么做。”雷石副总经理马杰对此感到气愤而又无奈。

逼上绝路

就在“云南事件”发生后不久,一条短信开始在云南的VOD经销商中悄悄流传。

“昆明很多点歌系统公司被查封并没收了歌曲服务器,还被勒令停止销售。否则属刑事犯罪。其中包括雷石、视翰(阳光)、视易等很多品牌。视点公司在版权局和文化部门的监管领导下运作,已属认可产品。选择点歌系统时要小心谨慎,使用这类产品的客户需要对此多加关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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