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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台湾“军闻社”23日报道,台湾“陆军司令部”表示,依“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散布、播送或贩卖猥亵文字、图画、声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陈列,或以他法供人观赏、听闻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三万元以下罚金。
艳照门事件中的香港艺人阿娇
另外,依“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如拍摄、制造未满十八岁之人为性交或猥亵行为之图画、录影带、影片等者,最重可处五年有期徒刑,而散布、播送前述物品者,最重可处三年徒刑。
陆军司令部指出,若将上述图片或影像上传至网站供人浏览,或将照片以电子邮件转寄他人,或以下载方式传至手机供人观赏,这些都是散布的行为,若经查获,最重可处二年有期徒刑,官兵千万要遵守,不可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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